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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金

一、簡介: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二、申請時間每年8月至9月。

112學年度收件時間為 112816900起至同年98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三、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及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

(二)財產所得門檻:(家庭應計列人口定義請參見下列八、申請應繳附文件)

  1. 學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四、補助金額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家庭年所得級距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學士班)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碩博士班)

第一級

30萬以下

20,000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5,000

第六級

超過70~90萬以下

15,000

 無

五、補助範圍

請注意!!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助學金補助範圍排除條件「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略)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所以-----

(一)同學只能在教育部之「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二)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經請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就讀一學期者,亦同)

(三)已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不得重複申領!!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例如: 同時申請A與D,只給A ,不會給 D)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 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C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M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  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  
L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四)其他詳細申請資格與補助範圍等未盡事宜,請詳閱教育部網站或本組網頁內容及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如附加參考檔案及說明七重要參考連結>

六、申請手續:於每學年第1學期規定申請期間至本校「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申辦並列印出申請書紙本,並於申請書上簽章後,併同申請應繳附文件於申請期限前檢送至本組或醫學院學務分處,倘經審核通過後將逕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請注意!!需於申請期限前同時完成系統申請並繳交紙本資料才算完成申請程序喔!!)

七、重要參考連結

(一)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

(二)申請流程

(三)教育部弱勢助學金Q&A

八、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本校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於線上申請後列印之申請表並簽章。

(二)申請時「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戶籍文件,學生已婚者另附其配偶。父母配偶為非本國籍者,應附居留證影本。
同學可持自己身分證自行申請父母戶籍謄本,不用父母證件,可跨縣市申請,不限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所稱「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認列對象及注意事項
  1. 未婚之學生:(1)未成年: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2)已成年:學生本人+學生父親+學生母親。父母離婚仍應列計,若父母一方確實未共同生活或扶養,得簽具切結書
  2.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配偶。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學生本人之所得總額。
  4. 以上計列人員若戶籍地分開者,戶籍謄本亦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
  5.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之記事欄,請申請詳載註記事項,一律不得為省略記事否則不予受理
  6. 如自行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查驗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7. 如自行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替代者(未於申請時3個月內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查驗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8. 不接受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為無完整詳細記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弱勢助學金本組僅就同學學籍狀態、學校成績及同學之申報家庭計列人口對象做初審(故暫不收受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同學不必先提所得及財產證明),本組將於收件截止後依規定報送教育部由該部轉請財政部統一進行財產所得門檻複審審查(將依教育部查核結果為準),複審結果將於11月中旬公布,終審比對結果將約於12月下旬公布,相關結果及資訊本組將於焦點新聞網頁公告及寄發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亦可查詢),請自行留意。

(二)本組就本助學金將「一律以本組網頁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及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做為同學確認審核進度及相關事宜聯繫通知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如有需查詢相關進度者亦可自行上弱勢學生助學系統查詢!(請注意:第1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中旬;第2階段終審通過後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 。

(三)本教育部弱勢助學金依據助學計畫規定,將依教育部查核系統結果(可至本校申請系統查詢)之補助等級及所屬補助金額,逕於當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統一逕予減免。

(四)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者,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者,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將喪失補助資格,已補助金額應主動補繳請勿任意為之並謹慎考慮,如有上述情形,務必通知承辦人。

(五)本組承辦人:林志為先生,電郵linwei@ntu.edu.tw,電話02-33662050轉220;醫學院學務分處承辦人:許芯瑜小姐,電郵hyh0901@ntu.edu.tw,電話02-23123456288043

十、附件:

(一)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教育部網站連結)

(二)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復作業流程圖(pdf檔)

十一

校總區科系,若因故無法親送者,請將資料限時掛號郵寄至 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第一行政大樓111室 林先生收。信封封面請註明「弱勢助學金申請資料」資料,及申請人姓名系級電話,資料請勿裝訂折疊,並以長尾夾固定。

因審查及郵寄時間,最晚請於截止前一週寄出,避免有問題來不及補件。

醫學 公衛學院請送醫學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