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第1學期第2階段應繳交文件及电請方式,請至 本組網頁/最新消息/113學年度 第1學期第2階段學雜費減免电請須知 並詳閱公告內容
第二階段預定辦理時間及方式雖已公告,唯請注意: 辦理時間日期及送件方式難免有所調整,請在送件之前務必詳閱本組最新消息之公告,以免無法受理。
一、簡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低(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視其身份別及相關證明文件,逕予減免學雜費。相關Q&A,請點選本連結。(注意: 相關訊息及繳交文件等請以本組網頁最新消息公告 / 113學年上學期第2階段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為準)
二、113-1學期申請時間:
(一)第一階段申請日期:113/6/24~113/7/5。
(限112學年下學期有通過減免者,才可於第一階段申請)
(二)第二階段申請時間:
碩博班 113/8/8 至113/8/14
大學部 113/8/16至113/8/30
三、辦理方式(113學年上學期):(請送件前注意及參閱本組最新消息公告)
1.臨櫃送件:下午13點30分至16點30分(早上處理郵寄申請件)。
2.掛號郵寄辦理:(郵戳為憑)
A. 醫學院學務分處—醫學院及公衛學院學生。
100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 學務分處;『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B. 校總區生輔組--除醫、衛院學生以外各院學生。
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生活輔導組;『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113學年度上學期第2階段,應繳交文件及申請方式,請至本組網頁/最新消息/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階段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並詳閱公告內容
(一)身障學生及身障人士子女,因身障手冊, 已於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進行換發身障證明, 故自108學年度起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二)同學只能在「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相關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助學金補助範圍排除條件「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略)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同學若有就貸需要,請「 先申請減免通過後,再持減免後的學雜費繳費單去台北富邦銀行對保」,避免同學因日後被審計部查出有「溢貸」情形,必須繳還溢貸金額給銀行。
四、申請流程:分為「第一次申請的同學」及「之前在同一教育階段申請過的同學」二種。
(一)第一次申請或中斷申請的同學: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本校正式學位者。包括大學、碩博士新生、大學就讀本校考上本校研究所、轉學考重新考回本校或之前未申辦但新取得減免資格之舊生。(請於第二階段提出申請)
- 登入myNTU後,連至臺大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myNTU網址自動導入)(第二階段開放申請)
- 在前揭系統 列印《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簽名
- 請新生依身分別準備下列資料。請注意若以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代替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請點選連結網址)查詢,並檢附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並顯示「列印日期」才可使用。
-
若使用「自然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不同戶分別申請)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a)限三個月內;需看到列印日。
(b)需檢附查驗結果,查證:請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5
(c)輸入「謄本檢查號」查驗。
(d)檢附列印查驗結果(需符合規定且有列印日期)。
(1)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原住民學生
(4)軍公教遺族
(5)現役軍人子女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7)卹滿或卹內軍公教遺族等減免身分者,撫卹證明僅初次申請需要繳交,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 將前揭申請資料送至校總區生輔組或醫學院學分處(可郵寄或請他人代送)
- 學校審核通過約一至二小時後(資料需要轉至出納組)再印出學雜費繳費單(出納組網址),繳清學費或辦理就學貸款(網址)。
- 學校將減免資料送教育部審核後若未通過,將另行通知同學補繳費用。
(二)前一學期有申請通過同學,在第1及第2階段均可申請。
- 舊生注意事項
(1)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2)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 請同學依身分別準備下列資料(提早於第1階段辦理的同學,需上臺大電子表單平台申請);來不及準備者,請於第2階段與新生一起辦理(要上減免系統申請)。請注意若以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代替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請點選連結網址)查詢,並檢附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
(1)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原住民學生
(4)軍公教遺族
(5)現役軍人子女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7)卹滿或卹內軍公教遺族等減免身分者,撫卹證明僅初次申請需要繳交,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若減免類別異動、到期或休學需重新申請)。 - 將前揭申請資料送至校總區生輔組或醫學院學分處(可郵寄或請他人代送)
- 學校審核通過1-2小時工作時數後(資料需要轉至出納組)再印出學雜費繳費單(出納組網址),繳清學費或辦理就學貸款(網址)。
- 學校將減免資料送教育部審核若未通過,同學需補繳費用。
五、有關申請系統、各式身分說明及其他重要連結如下:(因疫情關係暫不適用,請詳閱本組 最新消息公告/113學年第1學期第2階段申請須知)
(一)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系統(所有身份均使用本系統申請)(於第二階段申請時段才開放;第一階段至臺大電子表單平台申請)
(二)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學生
(四)原住民學生
(五)軍公教遺族
(六)現役軍人子女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八)相關Q&A
五、承辦人聯絡方式:馮小姐,電郵advisory@ntu.edu.tw,電話02-33662050~52轉223,傳真02-23690481。
六、 **宣導**
一、學雜費減免標準,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身障生除外。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學雜費不予減免。
三、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若本人不便臨櫃申辦,亦可委託他人代辦或掛號郵寄。
(醫學院及公衛學院學生請寄醫學院學務分處收; 除醫、衛院學生以外各院學生請寄校總區生活輔導組收;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六、依教育部規定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於規定期限內擇優辦理,逾期以學雜費減免辧理: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
K.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學年度新增)
J.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C.原民會原住民大專院校獎助學金
G.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I.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E.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
D.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行政院退輔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L.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
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VS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