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
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31日,申請已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一、資格:
(一)、校內宿舍及BOT宿舍不補助、學校可提供校內免費住宿者(如低收入戶)不可申請、已領取其它政府租屋補助不可申請。
房屋非合法建物不得申請(如頂樓加蓋)。
學生本人需為承租人,如有共同租賃情形,則需分別簽約。
(二)、經濟受疫情影響及提出申請時,須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不含僑陸外籍生),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畢業不得申請。
(三)、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父母或其它有撫養事實者)經濟確實受疫情影響者,如失業或工作收入減少者。
1. 租賃契約及在學期間需於前項時段內,核發金額最多3個月,建物地址為新北市每月新臺幣1,600元,臺北市每月新臺幣1,800元,若租賃契約及在學期間少於前項時段,依實際月份補助。
2. 未領取弱勢助學金租屋補助或政府其它租屋補助。
3. 學校將於經費額度內審核,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應附文件:
(一)、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申請表。
導師及主任簽章,可以同意信件代替,請將信件截圖以word編輯,做為附件,審查意見請勿填寫。
(二)、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審查表。
●注意:
1.「電子郵件」請填寫學校信箱(學號@ntu.edu.tw),僅以學校信箱進行聯絡。
2.「入款帳戶」請填寫 學生本人 郵局/華南/玉山銀行(3 間金融機構擇一)帳戶;另請務必至本校myNTU/學生專區/生活資訊/薪資入帳變更,鍵入一致之帳戶,以利核可通過後撥款。
(三)、戶籍謄本:本案申請日期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應含詳細記事(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如以線上申請,電子檔密碼請移除。
●應附資料對象:
1. 申請人(同學本人)、父母、配偶(若無則免)、子女(若無則免),此項人員,不論戶籍是否相同均需提供。
2. 同戶籍或同住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四)、108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8年財產查詢清單:應附資料對象皆須提供,無所得者亦得提供(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或以健保卡線上申請)不可提供綜所稅申報收執聯。如以線上申請,電子檔密碼請移除。
●特殊情況:家中房屋超過1間、土地超過1筆、利息所得超過1萬、營利所得超過1萬、薪資所得超過100萬者,應另行說明房屋用途、存款內容、營利狀況、工作狀況,並以word檔登打列印後簽名提供。
●應附資料對象:
1. 申請人(同學本人)、父母、配偶(若無則免)、子女(若無則免),此項人員,不論戶籍是否相同均需提供。
2. 同戶籍或同住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五)、因疫情影響經濟之證明(學生本人、家長或有撫養事實之親屬):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部核發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失業給付證明文件、其它紓困方案核准說明或核撥補助資料等其它證明文件。
如因學生本人校內外工讀或家教停止,亦可請負責人或家教學生家長,以郵件或軟體對話提供證明,以利審查。本資料係用佐證以經濟受疫情影響,非指常態性之經濟弱勢證明。
●若無前述證明文件,應填寫紓困方案事由說明,詳列紓困事由,及無法取得證明原因,並由同學親筆簽名。
(六)、租賃資料:審查比照弱勢助學金租屋補貼。
1. 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簽約日期也請完整。
(1) 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2) 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3) 如未滿20歲,得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申請,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做為佐證,並同時檢附戶籍謄本)。
2.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
●注意: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用途非住宅,應比照弱勢助學金租屋補貼,房屋使用種類提供其它資料。(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單、土地二類謄本等)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2. 其他補充可參考弱勢助學金租屋補助頁面資料。
三、申請期間(已截止):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以文件齊全送達日為準,如以郵寄申請者,請勿最後一日寄出。
四、申請方式:申請時間已截止,停止受理。
★ 附件 ★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申請表 (必填)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審查表(必填)
紓困方案事由說明 (無證明者應填,同學親自簽名)
比照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申請文件篇)
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
所得財產資料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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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承辦人:趙家珍小姐
電話:02-33662048~53轉217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關心您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
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31日,申請已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一、資格:
(一)、校內宿舍及BOT宿舍不補助、學校可提供校內免費住宿者(如低收入戶)不可申請、已領取其它政府租屋補助不可申請。
房屋非合法建物不得申請(如頂樓加蓋)。
學生本人需為承租人,如有共同租賃情形,則需分別簽約。
(二)、經濟受疫情影響及提出申請時,須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不含僑陸外籍生),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畢業不得申請。
(三)、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父母或其它有撫養事實者)經濟確實受疫情影響者,如失業或工作收入減少者。
1. 租賃契約及在學期間需於前項時段內,核發金額最多3個月,建物地址為新北市每月新臺幣1,600元,臺北市每月新臺幣1,800元,若租賃契約及在學期間少於前項時段,依實際月份補助。
2. 未領取弱勢助學金租屋補助或政府其它租屋補助。
3. 學校將於經費額度內審核,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應附文件:
(一)、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申請表。
導師及主任簽章,可以同意信件代替,請將信件截圖以word編輯,做為附件,審查意見請勿填寫。
(二)、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審查表。
●注意:
1.「電子郵件」請填寫學校信箱(學號@ntu.edu.tw),僅以學校信箱進行聯絡。
2.「入款帳戶」請填寫 學生本人 郵局/華南/玉山銀行(3 間金融機構擇一)帳戶;另請務必至本校myNTU/學生專區/生活資訊/薪資入帳變更,鍵入一致之帳戶,以利核可通過後撥款。
(三)、戶籍謄本:本案申請日期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應含詳細記事(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如以線上申請,電子檔密碼請移除。
●應附資料對象:
1. 申請人(同學本人)、父母、配偶(若無則免)、子女(若無則免),此項人員,不論戶籍是否相同均需提供。
2. 同戶籍或同住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四)、108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8年財產查詢清單:應附資料對象皆須提供,無所得者亦得提供(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或以健保卡線上申請)不可提供綜所稅申報收執聯。如以線上申請,電子檔密碼請移除。
●特殊情況:家中房屋超過1間、土地超過1筆、利息所得超過1萬、營利所得超過1萬、薪資所得超過100萬者,應另行說明房屋用途、存款內容、營利狀況、工作狀況,並以word檔登打列印後簽名提供。
●應附資料對象:
1. 申請人(同學本人)、父母、配偶(若無則免)、子女(若無則免),此項人員,不論戶籍是否相同均需提供。
2. 同戶籍或同住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五)、因疫情影響經濟之證明(學生本人、家長或有撫養事實之親屬):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動部核發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失業給付證明文件、其它紓困方案核准說明或核撥補助資料等其它證明文件。
如因學生本人校內外工讀或家教停止,亦可請負責人或家教學生家長,以郵件或軟體對話提供證明,以利審查。本資料係用佐證以經濟受疫情影響,非指常態性之經濟弱勢證明。
●若無前述證明文件,應填寫紓困方案事由說明,詳列紓困事由,及無法取得證明原因,並由同學親筆簽名。
(六)、租賃資料:審查比照弱勢助學金租屋補貼。
1. 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簽約日期也請完整。
(1) 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2) 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3) 如未滿20歲,得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申請,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做為佐證,並同時檢附戶籍謄本)。
2.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
●注意: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用途非住宅,應比照弱勢助學金租屋補貼,房屋使用種類提供其它資料。(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單、土地二類謄本等)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2. 其他補充可參考弱勢助學金租屋補助頁面資料。
三、申請期間(已截止):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以文件齊全送達日為準,如以郵寄申請者,請勿最後一日寄出。
四、申請方式:申請時間已截止,停止受理。
★ 附件 ★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申請表 (必填)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助審查表(必填)
紓困方案事由說明 (無證明者應填,同學親自簽名)
比照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申請文件篇)
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
所得財產資料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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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承辦人:趙家珍小姐
電話:02-33662048~53轉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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