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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
學生家長志工團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壹、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具服務熱忱之學生家長,愛校且願意犧牲奉獻之人力資源,提供多元學習與志願服務之機會,特成立學生家長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並依志願服務法第1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本團成員之必要條件:

一、子弟為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
二、每週平日可在校服務固定排班至少3小時者。
三、接受過相關志工基礎與專業訓練課程者。
四、本團以總團員105人為上限,團員子弟畢業時須同時功成身退,以利後續家長參與。

參、志工資格之取得

一、每學年初新生家長日期間受理志工申請入團,由本處對外公開招募。
二、經本處審查通過並全程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合計達18小時以上者,發給本校校園志工證(以下簡稱志工證)與志願服務記錄冊(以下簡稱記錄冊)。
三、志工證內容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志工編號、單位名稱、服務期間等由本處管理,僅作為志工服務識別、相關權利義務作業之用,不作其他用途。
四、志工招募與志工證之服務期間以學年度為單位。
五、領取志工證時同時領取志工背心乙件。團員離團時須繳回該背心與志工證。倘有領取停車證者亦須繳回。
六、若申請人曾擔任過其他機關(單位)志工,經本處審查通過後,得免重覆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及重複領取記錄冊。

肆、本團指導與編組:

一、指導老師:學務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主任。
二、督導與輔導:由生活輔導組指定1名專人負責。
三、本團共分為7組、每一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負責聯絡所屬組員。組長由組員推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組長由組長自行選任,襄助組長共同完成服務工作。
四、組長之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服務未屆滿之組長離團或因故卸任者,由副組長代理;組長、副組長均離團或因故卸任時,由該組組員另行集會推選,惟其任期均至原組長任期屆滿止。
五、組長之責任:
(一)聯繫,傳遞本團訊息及反應組員意見。
(二)組內各項工作及進度的安排
(三)輔導組員服勤相關事宜
(四)完成本團交辦事項。
(五)代表組上參加組長會議。
六、本團以組長會議為最高決策機制,學期中以每個月召開乙次組長會議為原則,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組長因故無法參加者由副組長代理;組長、副組長均因故無法參加時,由該組薦派1名代表參加組長會議,其權利與義務均與組長相同。

伍、服務項目:

一、辦公室諮詢引導:在生活輔導組辦公室提供業務引導諮詢。
二、巡守校園:『愛校守護隊』服務項目,包括學生騎乘自行車安全勸導、自行車停放景觀維護、公共區域設施安全及環境衛生缺失之報修與反映、違規行為舉發、新生、普通、共同等教學大樓身障生使用電梯之協助、醉月湖生態維護勸導、布告欄違規轉知課外組等。
三、配合各項活動需求,提供人力支援。
四、除上述服務項目外,本校尚有如訪客中心、博物館群、農場等處亦在招募志工,行有餘力或欲發揮其專才者得另行參與。

陸、服勤規則:

一、本團之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由志工依個人狀況選擇服務時段,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以每次服務3小時為原則。另平日或假日視各項活動需要,得不定期提供支援。
二、每學年單一服務項目(第伍條第一、二項)之服務時數至少須達40小時。單一服務項目與活動服務項目(第伍條第四項)之服務時數至少須達60小時。
三、團員得重複參與校園巡守、生輔組櫃檯等不同之服務項目,且各種服務之時段亦得不限於一班。惟服務項目、服務時段經確定後,該學年度之服務時數至少須達:(40小時)乘上(服務時段數)加上(20小時)
四、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天冷時酌情穿戴志工背心與帽子,以維護整體形象。服裝應整齊,不得穿著短褲、拖鞋,行政區域不宜喧嘩談笑。服務態度親切有禮,並遵守校園相關規定。
五、倘需變更服務項目與時間之排班,當學年度以1次為限。
六、團員因故無法出勤時,得請假但不需補班。
七、團員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一個月前向本處提出,辦理資格保留或離團手續。

柒、服勤時數計算:

一、團員支援本處核可派遣之任務時,始列入服勤時數紀錄,餘均不列入。
二、服勤時數每學期末由本處彙整統計,開學前領回時數貼條,以利登錄於記錄冊。
三、各項活動籌備、研商會議參與之團員均得計入服務時數。

捌、志工考核

一、每學期由本處彙整服勤簽到表,統計服勤時數於每學年結束後考評之。
二、卸任之組長或資深團員,經考評後得由本處提供具紀念性之證狀以茲鼓勵。
三、具特殊貢獻事蹟之本團志工,隨時得由本處列舉具體事實推薦,於志工大會會中進行表揚。

玖、志工權益:

一、參加志工基礎與專業等研習、成長課程聯誼等活動。
二、於服務期間享有志工保險:
(一)承保範圍:志工執勤時間(含交通往返、會議、活動、訓練保障)。
(二)保險金額:殘廢或身故最高賠償新台幣120萬元、附加傷害醫療每次最高3萬元。
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值勤時間享有停車優惠。
四、志願服務滿3年且時數達300小時,得依規定申報領取志工榮譽證。
五、離團時如已連續服務滿四年,且總時數達400小時者,將頒贈「榮譽團員證書」,以資表揚。
六、購物福利:台大農場購物折扣

拾、志工權利保留與資格撤銷:

一、志工倘因故需暫時中斷服勤達2個月以上者,得向督導提出資格保留之書面申請,惟保留須以一學期為單位。
二、志工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團員之所有權利:
(一)資格保留連續兩學期以上者。
(二)資格保留未連續,惟累計已達三次以上者。
(三)未達最低服務時數達一學年以上者。
三、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立即撤銷團員之資格:
(一)違反本校校規、公告禁止事項或本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假借本校名義私自在外從事活動等藉以圖利者。
(三)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校譽或本處、本團形象者。
(四)其他重大違失,經組長會議決議撤銷志工資格者。

拾壹、注意事項:

一、不涉及政黨、宗教、商業、個人營利相關的活動,以避免困擾。
二、請守時、守紀、重然諾,如無特殊情況勿隨意請假,每次到勤切記簽名,以免日後忘登或錯登。
三、重要訊息若於非組長集會期間,由本處以電子郵件通知各組組長(並請組長查收回覆),再由組長加強聯繫組員。
四、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組長轉知本處,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五、服務倫理及紀律:
(一)請勿介入服務單位的行政事宜。
(二)確實配合服務單位規定辦理(應按規定辦理不要自作主張)。
(三)服務時數務必按實際狀況填寫(採榮譽制自行登錄時數)。
(四)共同維護志工休息區及置物櫃內的整潔,盡量減少置放個人物品,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
六、『愛校守護隊』校園巡守時,應相互支援並以自身安全為首要考量,避免獨自巡守,與危險舉措(如過於接近水邊、強行攔車、與人爭執等)。問題反映把握人、事、時、地、物等明確資訊為原則,請填寫工作日誌(填寫人務請填註電話以便必要時洽詢),並影印送交事務組分送相關單位人員處理;設施缺失方面請以重大緊急項目為主,一般項目權責單位有專人巡查;屬於各系所教室大樓者逕向該辦公室反映。(注意分區及周延性)。
七、重要聯絡電話:

保健中心醫療緊急電話:3366-9595
生活輔導組:02-33662048~52
駐警隊:3366-9110
校安中心:3366-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