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
A:
1.本校學生對於學校所為處分,違反法令致損害其公法上權利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2.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
Q:我提出申訴的校規依據為何?
A: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
Q:申訴有期限嗎?
A:
1.申訴應自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日之內提起之,逾期不受理。
2.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未提起申訴者,得於不可抗力終止事由後 10 日內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受理。
3.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休假日者(不包括寒、暑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代之。
Q:申訴的受理單位是?
A:受理申訴單位是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生輔組代表受理申訴申請及召開委員會議。
Q:提出申訴方式?
A:申訴應以申訴書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Q:申訴書有固定格式嗎?
A:請依網站申訴書表格填寫,並載明下列資訊,由申訴人簽名:
1. 申訴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系級、學號、住所及聯絡電話、原處分之單位。
2.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3.提出申訴時間的年、月、日。
4.證據。
Q:申訴評議時間大約多久?
A: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 30 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Q:申訴評議過程可以公開嗎?相關人可以陳述意見嗎?
A:評議採不公開原則,惟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Q:還有其他問題?
A:請參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PDF檔)」,或電洽學務處承辦人林志為先生(02-3366-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