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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2020/12/17 生輔組 點閱次數:

請詳閱附加檔(最下方相關檔案)各類別相關法規請點選減免專區連結

注意:

1.身障學生及身障人士子女,因身障手冊已於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進行換發身障證明,故自108學年度起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又各類所得資料檢附方式,請詳閱附加檔案。

2.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3.學生於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4.除身障學生本人以外其他各類別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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