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與「希望獎學金」
有關本校學務處「希望助學金」與教務處「希望獎學金」申辦事宜,為便利同學申請,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收件(分兩階段),並於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分別依同學條件給予「希望助學金」或「希望獎學金」之補助,惟不得同時兼領,詳細資訊請參考附加檔案01及02設置要點、附加檔案03作業流程圖解。
一、申請資格、補助標準:
(一)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
申請條件:
● 大學部具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該學年度在學,不含延修及休學),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1.70(百分制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以上,同時未享公費待遇者。
● 並符合以下甲類或乙類資格之一者:
● 甲類:
(1) 本籍生領有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並配合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者。
(2) 清寒僑生請先洽學生事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以下簡稱僑陸組)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後續由僑陸組評估家境迫切需要救助或有重大意外變故之名單,交由生輔組提交審查委員會審議。
● 乙類:本籍生「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80萬元」、「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1萬元」且「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3項須同時符合)。
★請注意!該學年度同學如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僅能申請「甲類」項目;如經查獲未配合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而申請乙類項目者,將直接取消申請資格,不予補助。
★如同學屬同一教育階段已辦理過助學措施,致該學年度不能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者,請於申請時主動告知。
補助標準:
● 甲類:
(1) 持有「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以及清寒僑生,1學年共新臺幣4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元。
(2) 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1學年共新臺幣5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5千元(考量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較少,於111學年度起酌增補助金額)。
● 乙類:
(1) 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資格並完成減免者(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1學年共新臺幣5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5千元(考量該類學生已獲得學雜費減免補助,於111學年度起降低補助金額)。
(2) 未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者(無前述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資格者),1學年共新臺幣8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4萬元。
★可同時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金。
補充說明:
● 領取本助學金者,不排擠學生受領其他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但有其他獎助學金明文規定排除本助學金者,從其規定,請同學申請時謹慎考量。
● 乙類家庭成員定義:指同學本人外,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後,方可免採計下列人員之所得收入:
(1)父母或配偶為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人士,且未設有戶籍者。
(2)父母一方因離異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無撫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申請人之權利義務者。
(3)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5)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之失蹤者。
● 申請書上「家庭成員」的「去年年收入」,以及「經濟情況」的「前一年度家庭總所得收入」等欄位,應包含家庭成員之工讀、工作、營業及受政府補助津貼等「實際收入總額」(不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金額為限)。
★請注意!前述欄位請同學務必瞭解家庭實際情形,並參考衛福部公告之附加檔案04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最低生活費)後依實填寫。填寫收入極低或為零者,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文件佐證者,將視同不合格。
●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將由本組統一於截止收件後,交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查核,若因故無法查對者須配合儘速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證明。
● 本助學金採上、下學期分次發放,獲獎學生須完成當學期註冊始得領取。
(二)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
主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並由生輔組協助代為收件。
申請條件:
● 大學部本籍生具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該學年度在學,不含延修及休學),同時未享公費待遇者。
● 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學年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 第二學年起至就讀學系修業年限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 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名次在該學系(組)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通過申請金額:
● 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1學年共新臺幣10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5萬元。
● 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標準者:1學年共新臺幣6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3萬元。
補充說明:
●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傅鐘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將由生輔組統一於截止收件後,交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查核,若因故無法查對者須配合儘速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證明。
● 本獎學金採上、下學期分次發放,獲獎學生須完成當學期註冊始得領取。
● 對希望獎學金規定有任何疑問者,請先洽教務處註冊組招生辦公室詢問。
二、申請時間及繳交文件:(已截止)
● 大二以上學生收件時間(線上繳件): 113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
● 大一新生或轉學生收件時間(線上或紙本繳件):113年8月19日至113年9月6日。
● 繳交文件請詳閱113年公告資訊:https://advisory.ntu.edu.tw/CMS/ScholarshipDetail?id=7478
★希望助學金承辦人:趙家珍小姐 / 電話:02-33662050轉217 / 信箱:chiachen11@ntu.edu.tw
★希望獎學金承辦人:教務處招生辦公室邱玓娟小姐 / 電話:02-33662388轉231 / 信箱:gloriachiu@ntu.edu.tw
附加檔案:
01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設置要點
02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設置要點
03「希望助學金」與「希望獎學金」作業流程圖解
04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最低生活費)
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與「希望獎學金」
有關本校學務處「希望助學金」與教務處「希望獎學金」申辦事宜,為便利同學申請,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收件(分兩階段),並於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分別依同學條件給予「希望助學金」或「希望獎學金」之補助,惟不得同時兼領,詳細資訊請參考附加檔案01及02設置要點、附加檔案03作業流程圖解。
一、申請資格、補助標準:
(一)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
申請條件:
● 大學部具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該學年度在學,不含延修及休學),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1.70(百分制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以上,同時未享公費待遇者。
● 並符合以下甲類或乙類資格之一者:
● 甲類:
(1) 本籍生領有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並配合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者。
(2) 清寒僑生請先洽學生事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以下簡稱僑陸組)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後續由僑陸組評估家境迫切需要救助或有重大意外變故之名單,交由生輔組提交審查委員會審議。
● 乙類:本籍生「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80萬元」、「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1萬元」且「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3項須同時符合)。
★請注意!該學年度同學如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僅能申請「甲類」項目;如經查獲未配合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而申請乙類項目者,將直接取消申請資格,不予補助。
★如同學屬同一教育階段已辦理過助學措施,致該學年度不能辦理「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者,請於申請時主動告知。
補助標準:
● 甲類:
(1) 持有「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以及清寒僑生,1學年共新臺幣4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元。
(2) 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1學年共新臺幣5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5千元(考量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較少,於111學年度起酌增補助金額)。
● 乙類:
(1) 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資格並完成減免者(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1學年共新臺幣5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2萬5千元(考量該類學生已獲得學雜費減免補助,於111學年度起降低補助金額)。
(2) 未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者(無前述低收、中低收、特境、原住民、身心障礙子女或本人等資格者),1學年共新臺幣8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4萬元。
★可同時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金。
補充說明:
● 領取本助學金者,不排擠學生受領其他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但有其他獎助學金明文規定排除本助學金者,從其規定,請同學申請時謹慎考量。
● 乙類家庭成員定義:指同學本人外,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後,方可免採計下列人員之所得收入:
(1)父母或配偶為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人士,且未設有戶籍者。
(2)父母一方因離異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無撫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申請人之權利義務者。
(3)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5)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之失蹤者。
● 申請書上「家庭成員」的「去年年收入」,以及「經濟情況」的「前一年度家庭總所得收入」等欄位,應包含家庭成員之工讀、工作、營業及受政府補助津貼等「實際收入總額」(不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金額為限)。
★請注意!前述欄位請同學務必瞭解家庭實際情形,並參考衛福部公告之附加檔案04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最低生活費)後依實填寫。填寫收入極低或為零者,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文件佐證者,將視同不合格。
●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將由本組統一於截止收件後,交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查核,若因故無法查對者須配合儘速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證明。
● 本助學金採上、下學期分次發放,獲獎學生須完成當學期註冊始得領取。
(二)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
主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並由生輔組協助代為收件。
申請條件:
● 大學部本籍生具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該學年度在學,不含延修及休學),同時未享公費待遇者。
● 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學年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 第二學年起至就讀學系修業年限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 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名次在該學系(組)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通過申請金額:
● 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1學年共新臺幣10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5萬元。
● 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標準者:1學年共新臺幣6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核發3萬元。
補充說明:
●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傅鐘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將由生輔組統一於截止收件後,交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查核,若因故無法查對者須配合儘速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證明。
● 本獎學金採上、下學期分次發放,獲獎學生須完成當學期註冊始得領取。
● 對希望獎學金規定有任何疑問者,請先洽教務處註冊組招生辦公室詢問。
二、申請時間及繳交文件:(已截止)
● 大二以上學生收件時間(線上繳件): 113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
● 大一新生或轉學生收件時間(線上或紙本繳件):113年8月19日至113年9月6日。
● 繳交文件請詳閱113年公告資訊:https://advisory.ntu.edu.tw/CMS/ScholarshipDetail?id=7478
★希望助學金承辦人:趙家珍小姐 / 電話:02-33662050轉217 / 信箱:chiachen11@ntu.edu.tw
★希望獎學金承辦人:教務處招生辦公室邱玓娟小姐 / 電話:02-33662388轉231 / 信箱:gloriachiu@ntu.edu.tw
附加檔案:
01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助學金設置要點
02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設置要點
03「希望助學金」與「希望獎學金」作業流程圖解
04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最低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