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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Q&A

「學生急難救助金-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業務常見問題

一、實施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詳連結)。

二、適用對象:
(一)本校在學學生。
(二)不包括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核給條件:
(一)學生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 
(三)學生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
4.死亡。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四、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教育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教育部核定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