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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已匯款至審核通過符合資格之申請同學帳戶
2020/12/31 生活輔導組 點閱次數:

教育部「109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已於1091231日(四)款至審核通過符合資格之申請同學帳戶

本組已寄送email至獲補助同學學校信箱,請再查詢確認,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係依每位學生實際校外租賃住宅情形,酌予補貼租金。按教育部規定,補貼期間,本學期為1098月至1101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如同學係1099月才簽約租賃入住,則自9月發放惟新生(含轉學生)補助1099月至1101月,補助5個月。

另按教育部計畫提醒同學注意下列規定租金補貼申請書的切結事項

1.  學校將不定期追蹤關懷、輔導及訪視學生校外租屋狀況。

2.  「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3.  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4.  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  學生若已查覺自己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且已領取補貼,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

(3)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若未主動繳回溢領金額,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規定補貼額度等資訊可至本組網頁查詢詳閱

https://advisory.ntu.edu.tw/CMS/Page/281

其他未盡事宜盡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來文說明等予以補充

 

另補充以下相關事項:

1.  本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為每學期辦理,故109學年度第2學期如仍符合資格且仍有申請需求,請屆時注意本組網站相關申請訊息,準備相關申請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預計申請時間暫定為開學日起至110320日,將配合教育部來文調整)

2.  建議可至本校myNTU>>帳務財務>>more>>付款查詢暨付款通知《網址連結:https://info2.ntu.edu.tw/pay/Default.aspx 》,以學生本人計中帳號登入系統,可以查詢撥款明細,並可點選「撥款通知設定」,申請付款通知及設定個人電子郵件及電話,如本校撥款至同學本人帳戶,會同時發送撥款通知至您所設定之電子郵件

 

如有疑問請洽本組承辦人:葉柔妘小姐,電郵juoyun@ntu.edu.tw,電話02-33662048~53217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關心您

相關連結 生輔組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網頁
相關檔案 01-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02-教育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