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9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已於109年12月31日(四)匯款至審核通過符合資格之申請同學帳戶,
本組已寄送email至獲補助同學學校信箱,請再查詢確認,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係依每位學生實際校外租賃住宅情形,酌予補貼租金。按教育部規定,補貼期間,本學期為109年8月至110年1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如同學係109年9月才簽約租賃入住,則自9月發放)。惟新生(含轉學生)補助109年9月至110年1月,補助5個月。
另按教育部計畫,提醒同學注意下列規定(租金補貼申請書的切結事項):
1. 學校將不定期追蹤關懷、輔導及訪視學生校外租屋狀況。
2. 「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3. 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4. 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 學生若已查覺自己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且已領取補貼,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
(3)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若未主動繳回溢領金額,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規定、補貼額度等資訊,可至本組網頁查詢詳閱
https://advisory.ntu.edu.tw/CMS/Page/281
其他未盡事宜,盡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來文說明等予以補充。
另補充以下相關事項:
1. 本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為每學期辦理,故109學年度第2學期如仍符合資格且仍有申請需求,請屆時注意本組網站相關申請訊息,準備相關申請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預計申請時間暫定為開學日起至110年3月20日,將配合教育部來文調整)。
2. 建議可至本校myNTU>>帳務財務>>more>>付款查詢暨付款通知《網址連結:https://info2.ntu.edu.tw/pay/Default.aspx 》,以學生本人計中帳號登入系統,可以查詢撥款明細,並可點選「撥款通知設定」,申請付款通知及設定個人電子郵件及電話,如本校撥款至同學本人帳戶,會同時發送撥款通知至您所設定之電子郵件。
如有疑問請洽本組承辦人:葉柔妘小姐,電郵juoyun@ntu.edu.tw,電話02-33662048~53轉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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